1.实行二级管理后,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共管理学院编制内老师承担授课任务的、由公共管理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所修的所有课程。
3.学生迟到、早退、旷课处理:
l 旷课超过该科总学时10%,将被扣该学期总成绩满分之3%
l 旷课超过该科总学时15%,将被扣该学期总成绩满分之8%
l 旷课超过该科总学时1/3,成绩评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科目之考试,必须重修以取得该科目之学分。
l 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当旷课一次论。
4.学生请假:
l 学生上课因公请假的,必须在课前提供由有关部门签字的请假条;
l 学生因事请假的,必须课前完成书面请假手续,如果在上课前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论处。
l 学生因病而本人不能请假的,须委托他人代为其在课前书面请假。
5.教师考勤要求:
l 学期开课应向学生宣布该规定;
l 老师应把严格要求与引导督促结合起来,应在准确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处理;
l 因执行本规定引起争议时,应上报学院调查处理;
l 因任课老师考勤规定执行不力而产生的教学事故,由任课老师负责
6.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
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