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避免教学事故发生,在执行学校规定的同时,我院还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都必须由教师提出申请,经过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都实行申请人“一条龙”负责制,亲自办理,全程跟踪,负责到底。
3、办公室环节出现问题,由办公室负责。
4、每次调课、停课课时,办公室打印一份本规定给申请人,使其知晓规定,谨防事故。
二、具体事项
1.申请调课、停课、补课或请人代课,需提前两天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调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学院长批准,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2.教师因突发情况临时调停课,教师本人须及时电话联系办公室和教学院长,获批后安排好学生,并于事后三天内补办完手续。
3.教师本人无法通知学生时,应委托他人及时通知学生,并确认受委托人是否通知到位。
4.请人代课需提前两天写出书面委托书,由双方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委托书应写明代课课程名称、时间、教室和代课人联系方式。委托书交教学秘书一份。
5.请人代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1天和上课前1.5小时两次提醒代课教师,确认其是否确实到位,将确认结果电话通报办公室和系主任。
6.教学秘书和系主任如未接请人代课教师的电话确认,要在上课前1小时内询问代课教师到位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特殊安排。
7. 调课教师在调课时必须定好补课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整后按时补课。
8.过程完毕,要向办公室和系主任通报整个情况。
三、事故处理
1、因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发生教学事故的,除按学校规定出了外调课和停课申请人书面检讨,接受全院大会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年终考核评优。
2、因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发生教学事故带来全院经济损失的,由调课、停课申请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过程中教学秘书和审批系主任未尽职责的,学院在全院大会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