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教职工请假与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考勤,严明院纪,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秩序,根据粤商院〔2002〕47号(2002年5月28日发)《广东商学院教职工请假与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审批程序
1、学院正职干部:2天以内的,党政主要领导相互请假;超过2天的,行政正职由校长审批,党务正职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学院副职干部:2天以内的,行政副职由院长由审批,党务副职由书记审批;3至7天的,经正职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归口报学校相关正职审批。
3、系主任: 2至7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8至30天的,由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30天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4、办公室主任:1-7天以内的,由院长、书记审批; 8至30天的,由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30天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5、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审批;3至7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8至30天的,由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30天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6、行政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至7天以内的,教学秘书由教学院长审批,科研秘书由科研院长审批,辅导员由书记审批;8至30天的,由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30天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以上请假同时报考勤员。
二、 病假审批程序
因病全休2天以上或半休累计2天以上的教职工,凭本校医院或就医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和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由单位的考勤员受理,主管考勤的领导审核;病假7天及以上者,还须经人事处核准,并报考勤员。
假期待遇、考勤管理等相关具体事宜请参阅广东商学院人事处网站的“广东商学院教职工请假与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