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苏瑞发布时间:2009-07-16浏览次数:134

为全面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的过失,给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运行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三类。

1.教学运行事故是指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纪律而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2.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组织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职或失误造成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

3.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辅助部门、供应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运行受阻,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4.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其具体界定见《广东商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等级细则》(附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要按岗位职责将责任追究到人。

第四条  当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构成更严重教学事故者,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除扣发责任者当月岗位津贴外,该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五条  凡老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教学简报上通报批评,其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扣2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凡教师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由教务处在教学简报上通报批评,其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扣4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凡教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扣8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及晋升职称职务资格。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聘。

凡非教学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教务处在教学简报上通报批评;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年50%的绩效津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全部绩效津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及晋升职称职务资格。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六条  对于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且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学校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责任、义务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领导成立即与教学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义,填写《广东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附表JC-11),并附上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在一周内送教务处。每学期末教务处负责汇总本学期发生的教学事故,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再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九条  每学期学校发文公布上一学期全校的教学事故情况,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结果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认为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有申诉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教学事故责任人依据书面处理通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接到申诉书后马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报监察处。

2.由监察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成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负责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检审议。

3.复议小组将复议意见提交院务会审议,学校将复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此前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